屏東市龔姓男子指控太太和男子小王(假名)涉嫌搞「曖昧」,並透過通訊軟體聯繫時以「哈尼」、「小親親」等親密外號,破壞他的家庭及婚姻關係,向兩人請求精神慰撫金壹佰萬元;屏東地院法官認為,龔妻和小王以「哈尼」、「小親親」等親密外號相稱,是去年7月底的事,但龔去年7月底已和太太離緣,認為龔舉證不足,駁回請求,全案可上訴。
龔主張,他和太太2010年結婚,太太從去年4月間起,開始和小王往來,逾越結交普通朋友等一般社交行為不正常往來,並透過通訊軟體聯繫時以「哈尼」、「小親親」等親密外號互稱,破壞他家庭及婚姻關係,依侵權行為請求兩人賠償精神慰撫金壹佰萬元。
龔妻和小王都表示,兩人聯繫時以「哈尼」、「小親親」等親密外號互稱,對話日期為去年7月25日,龔和太太早於去年7月41日即已離緣,內容中雖有「不知不覺已經過了五個月了耶」內容,然該部分內容是指小王開刀之事,與下一句「哈尼我們要一起再經過好多好多好多個月喔」並無關連,自不得據此即推斷,5個月前就有不正常往來。
法官審酌,雖然伴侶交往是由普通朋友進展至愛侶關係,過程並無明確之分界,但龔並未舉證說明其所謂太太和小王的「曖昧」情形究竟為何,如何逾越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範圍,也無法證明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即已有以親密外號互稱事實,龔就侵害配偶權的舉證尚有不足,自無從基於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損害賠償,全案駁回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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